10月13日,市人社局发布信息,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其中,一至六级伤残津贴均有提高,一级增幅最高,每月增加241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我市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具体而言,主要有两类职工:201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伤残津贴,2013年1月1日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2012年12月31日前应按规定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年1月1日后仍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至六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41元、228元、214元、201元、188元、161元。调整之后,每月伤残津贴下限达到:一级2043元、二级1930元、三级1816元、四级1703元、五级1589元、六级1362元。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新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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