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消息称,为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该局联同卫生等四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等员工调离高温、高湿工作岗位。据了解,一般人的工作极限是每天10至12小时,高温加班的危害更大,特别容易引起身体过度劳累,心、肝、脑也易受到损害。
现象:工人在工地挥汗如雨
在盛夏的广州,很多工人在高温下,挥汗如雨。
前不久在广州的某工地上,几十名戴着安全帽、穿着工作服的工人,头顶烈日,在工地上敲敲打打。“我每天要喝10斤水!”来自湖南的一工人说,他还告诉记者,这几天天气很热,所以不得不时常大碗喝水。
这些工人一般都住在工地附近的几栋铁皮房间内。每个房间一般都住满了人,记者看到,房间内的电扇虽然一直开着,吹出来的风却都是热风。他还告诉记者,最不能忍受的就是住宿问题,天气闷热又不通风。一进宿舍楼就闻到浓重的霉味,地面上有大大小小的水洼,宿舍楼道里很多地方连台阶都看不清。很多工人为了省钱,在城中村里租住着“握手搂”,楼与楼之间距离很近,房子通风的效果很差。
高温停工不得扣除工资
四部门下发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在高温用工选择方面,通知也做了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的规定。
心脑血管患者不应高温作业
通知同时要求,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此类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根据法律及政策规定,劳动者享有以下三大“高温权益”:
一是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国家四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目前,在各地出台的细化文件中,建议调整工时的标准以“超过35摄氏度”居多。
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职业病目录》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专家指出,其中的高温津贴,即高温季节补贴和高温岗位津贴,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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