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后的33万广东高校毕业生何去何从?记者昨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继4月30日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后,省劳动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等14个部门再次联手,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让政策落地“走路”。
《意见》明确了“六补贴一扶持”(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资助)的申领条件、程序、办结时限等,细化了税费优惠政策,实操性极强。按照之前《通知》规定,凡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含参加西部计划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当年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均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
离校未就业困难毕业生可申领临时生活补贴
《意见》规定,离校未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立即申领临时生活补贴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离校时还没能实现就业的,可立即在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和困难家庭证明材料即可申领临时生活补贴。
毕业生经营企业满6个月可领一次性创业资助
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的企业,要每年能提供20个以上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见习工作岗位,每个岗位见习时间为3-6个月,且见习岗位数量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的10%,并能按不低于20%的比例留用见习人员。《意见》指出,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2009年7月1日以后领取本省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纳税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领取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最高的地区达8000元。
本报今日起将汇总读者疑问,对照落地政策详解广东大学生就业创业政策。本期关注点为"补贴"的部分内容。
细读社保补贴
5类企业可领社保补贴
《意见》规定可享受社保补贴的企业和个人包括: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2008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用本省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应届毕业生创办的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困难企业;自主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人。该项补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结算。企业或个人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在每季度15日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交8份材料即可申请
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属珠江三角洲地区(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和中山七市)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企业首次向劳保部门申请社保补贴资金应附营业执照、社保登记证等8份材料(详情可查阅省劳保厅网站),而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初审合格的申领名单在当地劳动保障网上公示。
个人补贴不超过实缴2/3
对自主创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保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解读
失业大学生临时补助在哪里领?
“我留在广州找工作,为什么不能领广州的临时生活补助?”
对此,《意见》首次明确,暂时未能实现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在户口(不含临时户口)所在地领取临时性生活补助。
《意见》特别指出,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扶持政策;中央驻粤和省属用人单位招用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企业补贴是何标准、如何领取?
“我招用了几个大学生,能享受什么补贴?补贴的标准又有多高呢?”
依照《意见》规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组织招用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还可享受900元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符合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还可按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享受最长6个月的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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