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李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享有其公司员工待遇,并提供证人证言为证。某公司则辩称李某是其公司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经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对于涉及历史遗留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该依据直接的证据,而不宜依据证人证言及推理去认定,因此认定李某与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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