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3月,于某与中山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该公司的管理,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之后,于某突然要求确认其本人与广州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委认定,中山某公司与广州某公司均为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于某与中山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广州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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