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直属机构,各有关医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的精神,现就本市工伤保险指定医院资格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局认定的工伤保险治疗医院(见附件)具有作为工伤保险定点医院的资格。
二、自2004年2月1日起,具有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医疗机构,要在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广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后才能接受工伤职工进行治疗(情况紧急者除外)。
三、签订《协议书》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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