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8号) 劳动争议仲裁 (2004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0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4〕25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期限应如何起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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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119号
-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119号 无固定期 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 摘要:廖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09年7月24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某公司不再与廖某续签劳动合同。廖某认为其在某公司工作满10年,该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支付其经济部补偿。经仲裁委审理查明,廖某在某公司的工作年限不足10年,某公司只需给予廖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即可,并驳回廖某的诉求。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荔劳仲案字[2009]1119号 申请人:廖某,。 住址: 。 委托代理人: 何某,。 被申请人: 广州**洗涤剂厂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谢某 委托代理人: 叶霭斯、翟敏婷 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廖某诉被申请人广州**洗涤剂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受理后,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理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廖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本人1998年9月到2009年7月在被申请人处做包装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补偿经济补偿金26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本人连续工龄满十年,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解除无固定劳动合同应按一年一个月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4300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于2005年11月进入本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于2009年7月24日期满,我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申请人续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通知申请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我单位只需按申请人自2008年1月1日起的工作年限计发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00元的做法并无不妥。二、申请人于2005年11月才入职我单位,故其并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本委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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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60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603号 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 工资 摘要:周某是被某公司派遣到某医院工作的员工,周某对此表示同意,之后,周某以其工作地点是在某医院且在该医院工作已满一年为由,要求与该医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审理,某公司具有劳务劳务派遣的经营许可,周某是其派遣到某医院工作的员工,因此,周某与某医院并无劳动关系,遂驳回周某的诉求。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荔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广州市**医院,。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第三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5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绪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周某诉被告广州市**医院、第三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郭某;被告广州市**医院及第三人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霭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起诉称:2007年2月1日,原告持广州市荔湾区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职业介绍推荐信》到广州市**医院应聘,当日被录用。2月13日,广州市**医院人事部将一份劳动合同交由原告签名,见到劳动合同所写的用人单位不是广州市**医院,而是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心存疑问,但担心失去工作不敢提出异议,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其后续签两次,最近一份合同于2008年1月1日签订,期限为三年。从签订劳动合同到履行劳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原告从来没有去过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也没有接触过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的人员,双方根本不具有劳动关系,故原告与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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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劳动合同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劳动法》实施以来,全国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部分地区、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为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 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6.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内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专项协议来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7.停薪留职的职工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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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310号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310号 医疗补助费 经济补偿 摘要:庄某是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在庄某身体抱恙住院治疗期间,以双方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了与庄某的劳动关系。对此,庄某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工资和医疗期的医疗费用。经审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庄某出院之日即2004年7月14日,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补助费、疾病津贴,驳回庄某的其他诉求。 全文: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粤劳仲案字[2004]310号 申 诉 人: 庄某,。 委托代理人:林某,。 苏振荣,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被 诉 人: 广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谢某,。 袁某,。 申诉人与被诉人终止劳动合同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04年10月8日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苏振荣,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谢某、袁某到庭参加仲裁。于2004年10月20日就申诉人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于2003年7月1日入职被诉单位,任汽车销售业务员部普通职员,双方于7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1300元/月,合同期限至2004年6月30日止。2004年2月10日,申诉人被确诊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并先后于2月11日、6月23日和8月14日三次住院治疗,分别于2月24日、7月14日和9月28日出院,期间多次接受血液透析手术,花费大量医疗费用。2004年5月28日被诉人不顾申诉人仍须接受住院治疗的病情,发出决定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通知,单方面从2004年6月起停发了申诉人的工资,并于2004年7月单方终止劳动关系,且未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7月起未再交纳医疗保险费用导致申诉人无法报销8月14日至9月28日的住院费用。申诉人要求被诉人从2004年7月1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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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259号
- 广州市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第1259号 解除劳动关系 经济补偿 摘要:林某原是某实业公司员工,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实业公司以林某严重违纪为由将林某辞退。林某遂以用人单位明知其怀孕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实业公司支付一系列经济补偿的主张。某实业公司当庭表示同意林某回司工作至合同期满时止,林某予以回绝。经审理,仲裁委支持林某提出的主张...... 全文: 广州市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东劳仲案字[2003]第1259号 申诉人:林某 住 址: 委托代理人:苏振荣,广州英之略劳动咨询有限公司。 被诉人:广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何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 徐某 申诉人林某诉被诉人广州**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本会依法受理,并组成仲裁庭进行开庭审理,申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苏振荣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徐某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本人于2003年3月25日入职被诉人处任职人事主管,试用期三个月,工资为3900元/月。2003年6月24日本人转正后与被诉人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2003年8月份本人合法怀孕。11月8日,被诉人在得知本人怀孕后即通知本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03年11月10日,被诉人向本人发出《员工离职通知书》以本人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正式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办理离职手续交接。本人在10月份的时候就曾经拿病假单向部门主管要求请假,但是主管就已经得知本人怀孕的情况。11月7日,被诉人的领导得知本人怀孕的事实后再部门情况汇报中明确批示要将本人辞退,且鉴于本人已怀孕,所以作特殊处理,结算本人工资至12月31日合同期满为止。本人收到离职通知后两次口头要求与被方就辞退问题进行协商,并要求被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均遭拒绝。而且本人没有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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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 劳动合同制度 若干问题 江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赣劳关[1997]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三、关于内部退养的职工可否流动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是置富余职工的一项措施。职工输离岗退养手续后,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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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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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37号)
- 关于解释《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137号)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执行《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原固定工"的界定问题 《决定》所指的原固定工,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国家计划指标内由劳动(人事)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下统称原固定工)。 二、关于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问题 在外单位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经县以上组织部门批准任命为本企业的负责人,且未领过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视为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 三、关于原固定工"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一)原固定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前的连续工龄与转为合同制后的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转为合同制的原固定工成建制调动或在用人单位合并、分立、改制、合资、合作、产权转让、改变名称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已领取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除外。 四、关于生活补助费的计算问题 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决定》规定的"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问题 (一)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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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358号)
- 关于退役军人劳动合同期满生活补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4]358号) 补助费 复函 劳动合同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的复员、退伍军人"正式职工"身份如何界定的请示》(穗劳社报[2004]5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且属首次就业的职工,不分招用工形式,其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三十条决定的通知》(粤府[2003]40号)的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但已领取过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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