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庄某是某公司的员工。某公司在庄某身体抱恙住院治疗期间,以双方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终止了与庄某的劳动关系。对此,庄某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享受工资和医疗期的医疗费用。经审理,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庄某出院之日即2004年7月14日,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补助费、疾病津贴,驳回庄某的其他诉求。
您没有权限阅读,请注册成为会员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