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罗某认为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的工资基数有误,要求第三人某建设公司按纳税的货币工资收入作为补缴基数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足额部分。第三人述称其司已按社保中心要求办理补缴。法院认为,罗某主张以每月所得(含非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作为缴费基数的意见,属理解法规有误。另社保中心仅依照经罗某与第三人部分确认的数额就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事实依据不足,故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补缴复函并要求其重新处理未足额缴纳社保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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