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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88.4万城镇居民将纳入医保范围 8月1日起办理

2010-07-21 09:47:47 作者: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参保居民需带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照片前往社区办理;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甘肃新闻网兰州7月21日电 据西部商报报道: 昨日,记者从兰州市医保局了解到,今年兰州市要将88.4万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保范围之内,2010年至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从8月1日起开始办理,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去年已参保或符合条件的新参保居民,近期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社区咨询办理。

 

  【五大变化】

 

  1.医保提标但不增加个人负担

 

  今年,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提标但不增加个人负担,城镇居民(不含大中专及中小学生)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80元调整为20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80元和个人每人每年缴纳标准80元不变。享受兰州市城市低保人员参保的,年筹资标准由原来180元调整为200元,省市县区财政补助130元和个人缴纳30元不变。对困难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中央财政另外给予5元和30元补助标准不变。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及中小学生年筹资标准由原来的100元调整为120元。中小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费40元不变,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也不变。

 

  2.今年新参保者享受待遇时限多出3个月

 

  从今年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将由以前的当月缴费,次月开始享受一个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这意味着,居民在今年的8月1日缴费参保,待遇可以从今年9月1日起享受到明年12月31日,比以前多出了3个月的享受期。

 

  3.大学生参保与商业保险结合可二次报销

 

  新政策明确规定,对已参加商业保险的参保学生住院后,可以先按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进行报销,再由商业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也可以先由商业保险报销,凭发票复印件和商业保险结算单,按照居民医保规定进行二次报销。还有一个最大变化是,今后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生(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生在体育锻炼、课外活动发生的非责任人意外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4.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至6万

 

  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即医保基金“封顶线”。新政策对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也进行了调整。如果市民在今年参保,在一个参保缴费年度(2010年~2011年)内,其基本医疗保险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原来的2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补助限额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3.5万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为60%,以上两项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5万元调整为6万元。另外,今年起参保居民将按每人每年45元的标准建立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费用由学校包干使用按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拨付给大中专院校医务所(室),专项用于大中专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5.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从今年起,参保的城镇居民足可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据介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 ,报销比例均提高了5个百分点。具体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个人承担3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同时,参保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原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 但递减不得低于原起付标准的50%。(记者 李彦琴)

 

  【特别提醒】

 

  办理时间:兰州市2010年至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间确定为8月1日至11月30日;全日制在校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的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9月1日至11月30日。

 

  办理手续:带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照片等材料,前往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办理;其中,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

 

  其他:户口在农村,但常年随父母在兰州市城镇上学的农民工子女(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参加新农合的证明)也可自愿参加兰州市城镇居民医保。

 

 

关键词: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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