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解决城镇职工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烟台开发区医保处制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新增十四种疾病为慢性病,包括:慢性呼吸道疾病;糖尿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心脏病、心功能II级;脑梗塞后生活能部分自理者;高血压病III期;原发性血小板减小性紫癜;帕金森氏症;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运动神经元炎;格林巴利综合。
参保职工、退休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慢性病门诊医药费自负超过6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在职职工75%、退休人员80%的标准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及与慢性病病种无关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此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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