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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修改:长期待遇支付不同 专家呼吁统一标准

2010-01-15 16:59:15 作者:gzinjob 来源: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文件规定,一至四级伤残的长期待遇支付,外地户籍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但没有提到城镇职工和本地户籍的农民工是否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而各地对于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也各不相同,相差悬殊。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中,仍然没有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专家呼吁增加相关规定,统一标准,以更好地保护这些重工伤职工的利益。


    明知吃亏仍选择一次性支付


    2008年5月10日那天,对今年已经52岁的张学春(化名)来说是个不幸的日子。

    他当时在北京一个工地工作,那天中午跟其他工友一起从工作面上井,在最后上地面时,脚底踩空,摔在木梯上,造成重伤。

    今年5月,张学春收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伤致残四级。“干的是苦力活,一个月只有2500元,没想到不但这点钱都没挣着反而落了个重残疾。”张学春说。

    按规定,他可以请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000元;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90元;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1500元。还有一项是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因为张学春的老家在四川农村,属于外地户口的农民工。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外地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如果张学春选择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是6万元,但如果张学春选择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计算至60岁,可以领取到18万元。

    明知吃亏,但他还是选择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他告诉记者,以后他再也干不了活了,年纪也大了,将来就老老实在村里呆着,路这么远,不可能每个月来领这个钱。而且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钱全部要由公司来出,到时候公司如果不在了或者拖着不给钱更麻烦,还不如一次了断省心。


    一次性领取限定范围过窄


    相比之下,张学春算是幸运的,因为他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并未允许一至四级伤残的城镇职工和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可以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如果这部分人没有工伤保险,又想一次性领取工伤长期待遇,只能作出巨大让步跟单位“私了”。

    据介绍,各地在制订有关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规定时,有的已经把本地户籍的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包括进去,但更多的地方则没有。

    “按月领取抚恤金和伤残津贴的前提应当是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而受益人可以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相应的抚恤金或伤残津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那么企业能存续多长时间?是否有能力按月支付?是否愿意支付?这些都是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说,不仅仅是外地农民工会面临这些问题,其他劳动者也会面临,但他们却没有选择的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一次性领取标准相差悬殊


    即使是外地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工伤津贴,由于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制定的标准也相差悬殊。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研究项目负责人王芳选取北京、江西和重庆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分析。假设一名45岁的农民工,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津贴,在三个地区分别是:北京9万元;江西约16万元;重庆约32万元。

    “虽然不同地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是现实中的正常现象,但如果金额相差太大,显然是设定的标准有问题,而且,对受伤职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佟丽华认为,在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考虑到受伤职工如果按月领取可能得到的赔偿,同时应考虑不同伤残级别之间的合理数额差距。

    佟丽华指出,在上述三个地区的标准中,北京市根据不同年龄段((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满50周岁以上)采用“一刀切”的办法,不同等级的金额一清二楚。“这样虽然计算起来比较简便,但对伤残农民工却可能是不利的。比如,同样的伤残级别下,31岁和49岁农民工得到的是完全一样的赔偿额,这是不妥当的。而且,直接规定确定的数额,没有考虑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如果工资上涨,伤害较轻的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伤害较重的一至四级伤残却没有变化,这也是不公平的。”


    建议扩大一次性结算范围

 
    “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允许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一次性结算其应得的抚恤金和伤残待遇。”佟丽华解释说,允许一次性结算,是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中对受伤职工的保护,不应当仅限于农民工,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均应享有这种选择权。虽然可能面临工亡职工遗属或受伤职工一次性拿到钱后挥霍一空或用于其他消费的风险,但是,与这种风险相比,因为单位经营不善或故意转移资产因而根本拿不到钱的风险更大。

    另外,对于目前很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一次性结算标准差别太大的问题,佟丽华建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对一次性结算的基本标准作出规定,同时可以授权各地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确定适当的金额。在规定基本标准时,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中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基数普遍都是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建议对一次性结算标准也按照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当职工工资上涨时,结算的工伤保险待遇也会提高,工伤职工得到的赔偿才能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


   编后


    工伤保险条例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条例的修改被寄予了很多期望。本报的这组报道选取的只是各方反映强烈、迫切需要解决的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不代表全部。工伤保险条例毕竟只是一部法规,承载能力有限,而许多相关问题是需要多部法律法规共同解决的系统工程。我们希望,这组报道能够为条例的修改提供一些参考。今后,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条例的修订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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