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企业停产减产,企业的裁员减员现象增多。朱宏任指出,国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政策和措施对稳定中小企业就业:
一是《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对于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要求,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补贴等。以此来减轻企业压力,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此项政策的执行期到2009年底,考虑到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消除,国务院确定,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
三是人力资源社保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号)提出,积极支持劳动关系双方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让职工共享发展成果。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四是我部《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09]1号)提出: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保持社会就业形势稳定。要重点扶持行业骨干企业、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对行业、配套企业的带动作用和稳定就业的作用。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关闭和停产企业的职工妥善安排,努力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要加大对创业的政策扶持与服务,鼓励和支持创办小企业,不断开发新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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