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某系广州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双方发生争议。朱某提出该公司曾以传真件形式向其作出每年补偿2万元的意思表示,其没有提出异议且未向法院起诉,应视为其与该公司达成了明确的补偿协议,双方就补偿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一般债务纠纷,不受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故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对前述传真件不予确认。后经法院裁定上述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依法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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