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自2012年2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月。
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3元/小时。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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