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月最低工资,一类地区从680元调整为830元,上调幅度为21.68%;二类地区从600元调整为730元,上调幅度为17.8%;三类地区从550元调整为650元,上调幅度为15.3%;小时最低工资,一、二、三类地区分别调整为8元、7元、6元。贵阳市的云岩、南明、乌当、白云、花溪、小河六个区,以及清镇市为一类地区,开阳县为二类地区,息烽县、修文县为三类地区(详见表格)。
《通知》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综合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指数、以往的工资水平和全国其他城市的相关标准等,其中最主要的参考依据是,城镇家庭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和支出状况、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了保护工资较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任何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时不能突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个底线,否则按依法进行处罚。如果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通过劳动保障热线12333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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